主要負責受理和辦理企業提出的投訴事項;承辦本級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企業投訴事項;督促檢查、協調處理重大企業投訴事項;研究分析企業投訴情況,提出政策完善和工作改進建議等。
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監管不力,致使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履行職責拖拉推諉、敷衍塞責、效率低下,未按規定時限辦結,致使企業辦理事項延誤或者造成損失;執行公務時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謀取不正當利益等。
(1)受理。對企業投訴事項進行登記。
(2)調查。對企業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對重大和疑難企業投訴事項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3)轉辦。對企業投訴事項進行立項分解,按照職能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并限時反饋辦理情況。督促檢查、協調處理重大企業投訴事項。
(4)回復。企業投訴事項辦理完畢后,及時將結果回復投訴企業或投訴人。交辦事項和重大事項的辦理結果向交辦部門及區政府有關領導報告。
(5)處理。對經查實的一般問題進行通報;對嚴重違紀人員按程序移交紀檢監察部門給予紀律處分;對涉嫌嚴重違法人員移交有關司法部門立案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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